HP LaserJet 1100 Printer series - Hewlett-Packard 软件许可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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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wlett-Packard 软件许可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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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软件的使用服从以下 HP 软件许可证条款。使用本软件表明您
接受这些许可证条款。

HP 软件许可证条款

除非与 HP 另有签署的协议,下列许可证条款将支配对所附软件的
使用。

许可证的授予 HP 授予您使用一份软件的许可证。“使用” 意为储
存、装入、安装、执行或显示软件。您不得修改本软件或停用本软件
的任何许可功能或控制功能。如果本软件是授予 “同时使用”,则不
能让超过最大允许数目的授权用户同时使用本软件。

所有权 本软件及其版权属 HP 或其第三方供应商所有。您的许可证并
不包括本软件的产权或所有权, 亦不代表向您出售了本软件的任何权
利。如果违反这些许可证条款, HP 的第三方供应商应有权保护他们的
权利。

复制和改编 只有为了存档目的或在软件的授权使用中复制或改编是
一个重要的步骤时,您才可以复制或改编软件。您必须把源软件中的
所有版权说明都复制在拷贝或改编件上。您不能把软件拷贝到任何公
共网络上。

不允许反汇编或解密 除非事先获得 HP 的书面许可,您不得反汇编
或解密本软件。 除非事先获得 HP 书面许可,否则您不得反汇编
或解密本软件。在某些司法管辖范围内,有限的反汇编或解密可能
无须获得 HP 的许可。如 HP 提出要求,您应向 HP 提交有关任何
反汇编或解密的合理的详细信息。除非解密是运行本软件的必要步
骤,否则不得将本软件解密。

转让 对您的许可将在软件转让时自动中止。在转让时,您必须把软
件,包括所有拷贝和有关的文档资料,全部交给受让人。受让人必须
接受这些许可证条款作为转让的条件。

终止 一经通知发现您未遵守许可证任一条款, HP 将终止您的许可
证。许可证终止后,您必须立即将软件、所有拷贝、改编件和任何形
式的合并部分全部销毁。

出口要求 您不得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出口或再出口本软件、任
何拷贝或改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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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wlett-Packard 软件许可证协议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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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的限制性权利 本软件及其伴随的文档均由私人经费开发
研 制。它 们 按 DFARS 252.227-7013 (1988 年 10 月) 、DFARS
252.211-7015(1991 年 5 月)或 DFARS 252.227-7014(1995 年
6 月)中所定义的“商业计算机软件”、 或按 FAR 2.101 (a) 中所
定义的 “商业项目”,或按 FAR 52.227-19 (1987 年 6 月)中定
义的 “限制性计算机软件”(或者依照任何同等机构条例或合同条
款)-适用何种条款依具体情况而定-而发放和许可的。您仅拥有
依适用的 FAR 或 DFARS 条款或所涉产品的 HP 标准软件协议中规
定的对此类软件及其伴随文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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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附录 D 保证声明和 许可证 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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